(2015)天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卿文安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文安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刑初字第0048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卿文安,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2010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8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8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8月6日因涉嫌抢夺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7日因涉嫌抢夺罪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5)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卿文安犯抢夺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卿文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卿文安抢夺犯罪事实如下:2015年7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卿文安将被害人张某约至长沙市天心区大润发超市旁的上岛咖啡店谈生意,随后以打电话给朋友为由,将被害人张某苹果6PLUS手机借走后逃离现场,并以3200元价格予以销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鉴定,被抢的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6140元。2015年8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卿文安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院以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卿文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卿文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院建议对被告人卿文安犯抢夺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卿文安抢夺作案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卿文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卿文安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证明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文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卿文安犯抢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卿文安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卿文安归案后以及在法庭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卿文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喜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