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头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和龙市天龙供热有限公司与赵维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龙市天龙供热有限公司,赵维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头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和龙市天龙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法定代表人:张延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维海,男,现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唐玉贤(赵维海的妻子),现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天龙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维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和龙市天龙供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龙市天龙供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