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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金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邓先鉴与聂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先鉴,聂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邓先鉴,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聂昌平,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5)黔金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7日受理了邓先鉴申请执行聂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聂昌平应偿还邓先鉴借款人民币680000.00元,负担诉讼费5300.00元、执行费9200.00元。执行中查明,聂昌平无银行存款余额,无车辆登记信息,聂昌平名下登记有两套房屋,一套系聂昌平及其家人居住,另一套系商业性用房,本院在执行其他案件时已对该房屋查封拍卖,现正在拍卖中。聂昌平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聂昌平房屋拍卖成交后依法参与分配或聂昌平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王 艾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