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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金维珍与李玉莲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维珍,李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金维珍。被执行人:李玉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维珍与被执行人李玉莲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邹淑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远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