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年X月X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安培成人民陪审员 赵建国人民陪审员 常久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苗萌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