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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谷文权、张连会、张桂武、刘春与刘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文权,张连会,张桂武,刘春,刘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819号原告:谷文权,男,汉族,1973年6月26日生,农民,现住榆树市。原告:张连会,男,汉族,1951年8月1日生,农民,现住榆树市。原告:张桂武,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生,农民,现住榆树市。原告:刘春,男,汉族,1968年3月9日生,农民,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董运丰,系吉林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洋,男,汉族,40岁,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文权、张连会、张桂武、刘春与被告刘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