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小翠与闫明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翠,闫明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032号原告:李小翠,女,汉族,1989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利辛县。被告:闫明莉,女,汉族,1980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利辛县城关镇闫集村街***户。身份号码3412271980********。委托代理人:张凌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小翠与被告闫明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4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9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