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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菲菲与孟晓华、陈满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民初字第446号原告王菲菲,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毛根峰,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晓华,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陈满菊,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王菲菲诉被告孟晓华、陈满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菲菲及其委托代理人毛根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晓华、陈满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菲菲诉称,被告孟晓华与陈满菊系夫妻关系,我与被告系多年朋友。2014年7月12日,被告因急事向我借款124800元。被告向我出具欠条一份:“今借王菲菲现金124800元,2014年7月12日,孟晓华”,并口头约定月息4%。2014年9月20日,我需要用钱,向被告催要还款,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我借款124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0日按4%计算至还款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孟晓华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陈满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被告孟晓华从原告王菲菲处借现金124800元,并为原告王菲菲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王菲菲现金124800元。(拾贰万肆仟捌佰元整)。2014年7月12日;孟晓华”。该笔借款被告孟晓华至今未偿还,双方形成纠纷。另查明,二被告于2002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2月13日登记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婚姻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人证言及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孟晓华为原告王菲菲出具的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孟晓华本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因其拖欠借款不还致使双方形成纠纷,对此纠纷的形成,被告孟晓华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王菲菲要求被告孟晓华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孟晓华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王菲菲借款,被告陈满菊未证明该借款为被告孟晓华的个人债务,故该借款应视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原告王菲菲要求被告陈满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因借条上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对支付利息进行了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后的借款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晓华、陈满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菲菲借款124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5元,由被告孟晓华、陈满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 奕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靖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