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平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平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471号罪犯周平平,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9日作出(2008)临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周平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周平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平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从事一线生产劳作,表现较好,并能缴纳部分罚金。目前考核得分217.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平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平平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至2018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双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