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第0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第02292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肖某,农民。原告孙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向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若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