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铜陵市顺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焦作交运集团永通运输有限公司、李文明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交运集团永通运输有限公司,铜陵市顺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文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交运集团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法定代表人:买应庆,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全海,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市顺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于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树影,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李文明,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上诉人焦作交运集团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陵市顺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捷公司)、原审被告李文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1年5月18日作出的(2010)铜官民二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振、谢全海,被上诉人顺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龙、委托代理人于树影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文明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通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永通公司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焦作交运集团永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46元,减半收取1023元,由上诉人焦作交运集团永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迟友林代理审判员 方 彤代理审判员 柳乐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