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终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终字第0025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满族,大学本科,九三学社承德市委员会副处级干部,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富华山庄0号楼6单元102室。2014年5月30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取保候审。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双桥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浩东审判员 赵 辉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