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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双起源非开挖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双起源非开挖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天津市双起源非开挖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口乡幸福村外东侧。法定代表人杨秀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铭,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君,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真理道18号。法定代表人王桂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锡明,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双起源非开挖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双起源非开挖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双起源非开挖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双起源非开挖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卫东人民陪审员  张崇仁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艳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