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回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永丽与被执行人王建军、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丽,王建军,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回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丽,女,满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执行人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天鹅小区二号楼914号。法定代表人皇蒙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丽与被执行人王建军、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回民一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执行人李永丽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回民一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