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倪新平与被洛布拉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新平,洛布拉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倪新平,男,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群众,个体户,现住所地西藏江达县。被执行人洛布拉加,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藏族,群众,公务员,现住西藏江达县。申请执行人倪新平与被执行人洛布拉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洛布拉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倪新平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洛松拉加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2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布拉加在西藏昌都市江达县卡贡乡旺巴寺所持工资(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阿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扎西邓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