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30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杰,男,汉族,1986年11月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二兵、刘凤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00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1年7月29日起按月利率8.09775‰计算至2012年8月5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0.52707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元,由被告王杰负担。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杰及其配偶杜伟花(身份证号码××)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杰及其配偶杜为花银行存款451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