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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3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秦玉青诉被告中牟县万滩镇杨岗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青,中牟县万滩镇杨岗村三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355号原告秦玉青,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牟县万滩镇杨岗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玉青诉被告中牟县万滩镇杨岗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玉青申请撤回起诉并经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玉青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秦玉青负担。审判员  刘亚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