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叶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643号原告:叶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