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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与朱阿旺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朱阿旺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382号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树。委托代理人:虞惠明,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阿旺,男,194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与被告朱阿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森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卫瑞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