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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执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程程与金锋(又名金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程程,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金执字第00847号申请执行人张程程。被执行人金锋(又名金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安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