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轩锐物资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三红离合器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230号原告上海轩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子倫。委托代理人敖祥立,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三红离合器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明。委托代理人陈正涵。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轩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三红离合器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轩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7.5元、财产保全费330元,合计617.5元由原告上海轩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陈双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霜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