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崔娜与林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娜,林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256号原告:崔娜。被告:林海江。原告崔娜为与被告林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林海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昊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崔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海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林海江于2015年2月13日向原告崔娜借款2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林海江向崔娜借人民币2万(贰万元)”。借款后被告林海江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海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崔娜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林海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罗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