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环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甘泽义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泽义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环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甘泽义土地承包经营户,住重庆市大足区。诉讼代表人甘泽义,女,汉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卢福良,男,汉族,1936年6月1日出生,朱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滨河路29号。法定代表人刘正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德红,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红江,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泽义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泽义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泽义土地承包经营户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泽义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陈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谯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