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6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泸州刘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曾小龙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刘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曾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616-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刘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刚。被执行人曾小龙。泸州刘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曾小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马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小龙的银行存款67427.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启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税显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