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道森诉被告李惠钦、陈学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张道森,男,194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高爱萍,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惠钦,女,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学福,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李惠钦。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锴,福建海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森诉被告李惠钦、陈学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在庭外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125元,由原告张道森负担。审 判 长 吴 强审 判 员 郑华忠人民陪审员 高诚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双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