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6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810号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89803-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委托代理人:杨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誉川,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利,女,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钟廷建,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旷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