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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3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苏州市亿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仁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亿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仁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34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亿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唯华路2号和泰都市生活广场2幢920室。法定代表人单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仁龙,男,1968年6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68********,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路南村孙庄组**号。上诉人苏州市亿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苏州市亿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市亿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市亿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苏州市亿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封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