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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传喜与济宁弘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曲阜宏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喜,济宁弘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曲阜宏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张传喜,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刘中会,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弘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陵城镇北驻村。法定代表人:张建,职务经理。被告:曲阜宏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陵城镇北驻跸村西北。委托代理人:刘军锋,职务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传喜与被告济宁弘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曲阜宏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喜撤回对被告济宁弘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曲阜宏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华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