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立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保字第00029号申请人:王立志,男,生于1955年9月29日。被申请人:王渭全,男,生于1971年2月15日。申请人王立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渭全驾驶的牌号为陕EW08**号小型越野客车予以保全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渭全驾驶的牌号为陕EW08**号小型越野客车依法予以保全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周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