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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立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保字第00029号申请人:王立志,男,生于1955年9月29日。被申请人:王渭全,男,生于1971年2月15日。申请人王立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渭全驾驶的牌号为陕EW08**号小型越野客车予以保全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渭全驾驶的牌号为陕EW08**号小型越野客车依法予以保全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周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