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02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郝军宁、刘海宁与被告任小和、花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军宁,刘海宁,任小和,花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759号原告郝军宁,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人,司机,现住延安市。原告刘海宁,男,汉族,1984年8月1日出生,大专文化,陕西省人,司机,现住延安市。被告任小和,男,汉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人,无业,现住延安市。被告花海军,男,汉族,1976年9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人,无业,现住延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军宁、刘海宁与被告任小和、花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军宁、刘海宁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军宁、刘海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军宁、刘海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9元,原告郝军宁、刘海宁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599.50元。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呼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