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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鲍伟与朱家林、付培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伟,朱家林,付培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鲍伟,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朱家林,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付培花,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鲍伟因被执行人朱家林、付培花不履行已生效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30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到期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规定:被告朱家林、付培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鲍伟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5%计息,分别从2013年5月23日、2013年6月30日起,按照本金100000元分别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家林、付培花���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鲍伟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30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平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陈再到二〇一五年九���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