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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法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建波与刘玉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波,系冷水江市第一塑料厂下岗职工。被执行人刘玉春,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矿山乡合心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25021972********。申请执行人刘建波持(2014)冷民二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玉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玉春应偿付转让款50000元、利息、诉讼费10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刘玉春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波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玉春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刘建波同意,本院拟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建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冷民二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建波在被执行人刘玉春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露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