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谢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2159号原告谢某,农民。被告史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史某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孔德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虞丽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