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7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黄孝兆与向建国、胡学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孝兆,向建国,胡学会,向新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761-1号原告黄孝兆。被告向建国。被告胡学会。被告向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孝兆与被告向建国、胡学会、向新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孝兆于2015年9月28日以被告以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孝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孝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申请费1820元,合计4345元,由原告黄孝兆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邓希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沁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