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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爱华与杨晓蕾民间借贷纠纷0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爱华,杨晓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胡爱华,女,生于1958年5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杨晓蕾,女,生于1977年4月4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蔺县人民法院(2014)古蔺民初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胡爱华申请执行杨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晓蕾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爱华借款190000元及利息,同时还应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被执行人杨晓蕾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晓蕾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其具体地址及通讯联系方式不详。申请执行人胡爱华亦无被执行人杨晓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晓蕾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应予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胡爱华亦无被执行人杨晓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已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胡爱华发现被执行人杨晓蕾有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古蔺民初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鹏审 判 员  王开亮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