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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汉珍与陈俊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珍,陈俊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828号原告陈汉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宋会肖、刘晓霞,分别系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陈俊豪,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林宏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华英,职务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汉珍(下称原告)诉被告陈俊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其已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俊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汉珍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汉珍撤回对被告陈俊豪的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温艳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文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