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28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潍坊荣诚典当有限公司与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吕学民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荣诚典当有限公司,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吕学民,张凤艳,潍坊亿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赵宪庆,张玉娟,临朐县鑫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曾庆山,刘欣,潍坊银翔建材有限公司,陈百利,王桂荣,潍坊鑫百利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2828-1号原告潍坊荣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新华路66号。法定代表人窦欣艳,董事长被告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学民,经理被告吕学民。被告张凤艳。被告潍坊亿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环路西侧(曾家洼村东)。法定代表人赵宪庆,经理.被告赵宪庆。被告张玉娟。被告临朐县鑫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西外环路(西鲍庄村南),法定代表人曾庆山,经理被告曾庆山。被告刘欣。被告潍坊银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姚家庄村北,法定代表人陈百利,经理。被告陈百利。被告王桂荣。被告潍坊鑫百利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夏石庙村北,机构代码:69313265-4.法定代表人陈百利,经理。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诉至本院,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十三被告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十三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十三被告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十三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