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尹宝贤与董世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宝贤,董世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尹宝贤,女,汉族,职员,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董世洪,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尹宝贤与被执行人董世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2010)安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尹宝贤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7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尹宝贤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董世洪的财产线索,本院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董世洪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尹宝贤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芳审 判 员 薛东昌代理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