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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心学与黄鹤根、郭庆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心学,黄鹤根,郭庆珍,徐吉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01493号原告陈心学,居民。委托代理人顾加祥,建湖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鹤根,居民。被告郭庆珍,居民。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祁德良,居民。被告徐吉为,居民。原告陈心学诉被告黄鹤根、郭庆珍、徐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心学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加���、被告黄鹤根和郭庆珍的委托代理人祁德良、被告徐吉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心学诉称,黄鹤根和郭庆珍系夫妻关系,黄鹤根因经营需要向我立据借款10万元,徐吉为在借条上签名担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鹤根、郭庆珍、徐吉为偿还借款本息12575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黄鹤根和郭庆珍辩称,向陈心学借款10万元属实,因为受不利气候影响,导致自己从事的稻种生产亏损,目前无力偿还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徐吉为辩称,黄鹤根借款是为了从事稻种生产,去年因为气温低,导致稻种生产亏损,我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属实,请求法院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黄鹤根和郭庆珍系夫妻关系,黄鹤根因需要资金向陈心学借款,其于2014年3月31日向陈心学立据借款10万元,徐吉为为其提供担保,借条��载明“借条今借陈心学现金壹拾万元整。利息每月1.8%,借款日期为2014年5月10号左右,按汇款单计时。借款人:黄鹤根担保人:徐吉为2014.3.31”,后陈心学于2014年5月5日通过徐吉为转给黄鹤根6万元,2014年6月3日又转给黄鹤根3万元,2014年6月28日通过黄鹤根的亲戚给付黄鹤根1万元。因黄鹤根未偿还借款及利息,陈心学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原件、银行的转帐凭据和收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鹤根向陈心学借款事实清楚,有其书立的借条及相关的银行凭据为证,其依法应负清偿责任。黄鹤根向陈心学借款的行为发生在与郭庆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郭庆珍对该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徐吉为为黄鹤根借款提供担保,但对担保方式约定不明,应视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心学主张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25758元(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至2015年7月28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鹤根、郭庆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心学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5758元,合计125758元。被告徐吉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5元,减半收取1407.50元,由被告黄鹤根、郭庆珍、徐吉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判员 夏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远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