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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终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庄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某,赵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法定代理人赵某乙。上诉人庄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庄某以认可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庄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庄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景周审 判 员  郑华章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美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