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尹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954号原告刘某某,男,36岁,汉族,住庆云县被告马某某,女,汉族,44岁,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尹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上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应原告申请仍需住院治疗,本案应中止审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