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5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郑少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少亚,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56-11号申请执行人郑少亚,男,198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司建设,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道金,系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法定代表人刘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孙慧翔,系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少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汝民劳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民劳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方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