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侯智广与韩秋毅、李红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916号原告侯智广,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6日。委托代理人杨睿睿,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秋毅,男,汉族,其他基本情况不详。被告李红亚,女,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智广与被告韩秋毅、李红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侯智广于2015年9月25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智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4元,减半收取146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建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