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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余继强与杨桂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继强,杨桂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592号原告余继强,男,汉族,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三眼塘镇龙浃村二村民组**号。被告杨桂华,男,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黄花仑村人祖湾村民组。原告余继强与被告杨桂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继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桂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继强诉称:2013年8、9月份,原告在被告杨桂华的工地负责扫尾工作,完工后被告将原告13860元的工资款全部领走,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014年10月被告支付了3000元的工资款,余款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10860元。被告杨桂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9月份,原告在被告杨桂华的工地负责扫尾工作,完工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13860元的工资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014年10月,被告支付了原告3000元的工资款。余款108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造成纠纷。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杨桂华欠原告余继强劳务工资款属实,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桂华支付原告余继强工资款10860元。履行期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元,由被告杨桂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 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