倴民初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伟与刘勇、刘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倴民初字第3379号原告:王伟。被告:刘勇。被告:刘杰。被告:谢萌。被告:孙英。原告王伟与被告刘勇、刘杰、谢萌、孙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伟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刘勇、刘杰、谢萌、孙英的银行存款1375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四被告刘勇、刘杰、谢萌、孙英银行存款137500元或查封四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王文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双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