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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6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綦江县光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张光斌、张大平、张丽、淦崇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县光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张光斌,张大平,张丽,淦崇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531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35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1742-3。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江启,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綦江县光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复兴村石良塘社,组织机构代码56560420-7。法定代表人张大平。被告重庆市南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城东路24号。法定代表人冯永生。被告张光斌,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大平,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丽,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淦崇美,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綦江县光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张光斌、张大平、张丽、淦崇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锡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