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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范水平与方水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水平,方水海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范水平,男,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告方水海,男,汉族,农民,住建瓯市。委托代理人方瑞华,男,汉族,农民,住建瓯市,系被告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水平与被告方水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水平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水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水平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水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宇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秀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