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郭丘的与郭培培、天津市山海关饮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培培,郭丘的,天津市山海关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培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丘的。原审被告天津市山海关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开发区西15道3号。上诉人郭培培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920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郭培培上诉称,上诉人籍贯为临漳县柏鹤集乡大黄村,但长期在秦皇岛市打工生活并稳定居住,当地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明和上诉人原籍村委会出具的在外务工证明足以印证该事实。上诉人的暂住证虽超过有效期限,上诉人对此作出了说明,2016年度暂住证正在补办中,所以,上诉人的���常居住地为秦皇岛市。被上诉人自述受伤所在地为天津市山海关饮料有限公司工地,该工地在天津市,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和事故发生地均不在临漳县,临漳县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郭丘的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郭培培在一审提交的其在秦皇岛市海港区的暂住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7日,郭培培无证据证明至郭丘的2015年5月25日起诉时仍居住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即郭培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秦皇岛市海港区,故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郭培培的住所地为临漳县柏鹤集乡大黄村,属临漳县辖区,临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郭培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针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