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强、郝秀琴诉被申请人于雪敏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雪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60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强,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郝秀琴,女,汉族,现住同被告张强。被申请人:于雪敏,女,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城民初字第1602号查封张强、郝秀琴名下位于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北斗花园X楼X门X号房屋手续的财产保全裁定。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于雪敏对张强、郝秀琴的诉讼请求已经经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强、郝秀琴名下位于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北斗花园X楼X门X号房屋手续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璟人民陪审员 吉凤兰人民陪审员 彭智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英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