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晓雷诉刘艳玲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雷,刘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李晓雷,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保定市。被执行人:刘艳玲,女,汉族,1964年出生。住保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艳玲名下坐落于保定市XXX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XX。查封期间,不得擅自买卖、转让、变更、抵押或设定其他有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顺生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毅 来源: